有种“借”是“骗”, 小心“借钱不还”型诈骗!

分类: beat365在线体育打不开 2025-08-02 19:16:54 作者: admin

青法·案例

有种“借”是“骗”

小心“借钱不还”型诈骗

网上认识的男友“帅气多金”,却总是找自己“借钱”,是真的遇到困难了,还是一场精心营造的骗局?且看今日以案说法。

2022年4月,王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吴某,通过谎称家庭经营鞋厂、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等骗取吴某信任后双方恋爱。期间,王某编造房屋装修、房屋出售公证、给家人送礼、归还外债等虚假事项,以“借钱”名义多次骗取吴某财物累计46752元。

2023年8月,王某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将归还全部欠款,却一直未还。

此外,2023年6月、10月,王某以同样方式先后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刘某,获取信任后开始网恋,编造各种理由分别骗取两人财物143340元、300884元。另查明,王某无稳定收入,已将上述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审判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4909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王某辩解与吴某共同生活过,未归还部分已出具欠条不应认定为诈骗。根据王某虚构转款事由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应的转账记录等情况,虽然其对未归还部分出具了欠条,但有证据证实其中部分钱款系其编造虚假事由使吴某产生错误认识而给付,故应认定为诈骗。此外,被告人王某多次作案,以婚恋交往骗取被害人钱财,伤害被害人的感情,酌情从重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诈骗财物。后王某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钱不还”通常为民事纠纷,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般认为,区分“借钱不还”型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以及出借人是否因虚构的借款事实而产生认识错误并出借钱款。主观见之于客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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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

诈骗手段千万变,识骗防骗是关键。即使亲如恋人,在涉及大额金钱借贷时,也应多留一个心眼,仔细审查借款事由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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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刑庭何顺斌、审管办甘涛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罗 维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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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种“借”是“骗”, 小心“借钱不还”型诈骗!》